時間:2023-10-13 15:16:58 來源:安陽經濟開發(fā)集團有限公司 【 打印 】
黨組織選舉工作問答(二)
1.黨的基層組織召開黨員代表大會時,上級黨組織是否可以指定某些黨員作代表候選人?
根據黨章和《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》的規(guī)定精神,黨的基層組織召開黨員代表大會時,上級黨組織不能指定某些黨員作代表候選人。
2.選舉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,是否僅限于從本級黨代表大會代表中產生?
選舉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,不限于從本級黨代表大會代表中產生。也就是說,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時,其代表候選人,不僅可以是本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,也可以是本級黨代表大會所轄黨組織范圍內的黨員,還可以是上級黨代表大會所轄黨組織范圍內的黨員。
3.在黨代表大會召開之前,選出的代表已調離原選舉單位后,其代表資格是否有效?
黨代表大會召開之前,選出的代表在本級黨組織所轄范圍以內調動工作的,其代表資格仍然有效。如已調離本級黨組織所轄范圍,并已將黨的組織關系轉出,則不能作為代表出席黨代表大會。在這種情況下,如工作需要和條件允許,原選舉單位可以補選代表。
4.在什么情況下代表視為出缺,出缺后怎么辦?
經黨員大會(黨代表大會)選舉產生的代表,在黨代表大會召開之前出現(xiàn)下列情形之一,一般可視為出缺:
死亡;
患精神疾病不能履行代表職責;
本人辭去代表資格,并經選舉單位多數(shù)黨員(代表)同意;
由于各種原因被取消代表資格;
在黨代表大會召開之前,調到本級黨組織所轄范圍以外單位工作,并已將黨的組織關系轉出。
黨代表大會召開前,由同一選舉單位選出的代表出缺數(shù)量較多的,根據工作需要,可由原選舉單位補選。因時間關系來不及補選的,經召開黨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討論決定,也可以不再補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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